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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2-04-02 10: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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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2012年企业增加退休金

辽人社发[2012]14号

各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和

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按照人力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同意,并报人力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

从2012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社

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

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

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

15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

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

每月增加5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

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

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

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

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

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

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

)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和省委、省对广大企业退

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把此次调

待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要取有利措施,千方百

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2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

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此前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2012年3月5日印发的《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8号)即行废止。

辽宁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