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市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2.贵州旅游免费优惠政策2021

3.厦门鼓浪屿景区的管理体制

4.违规旅游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

景区门票审批程序_景区门票申请流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37.5万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51.8万人。作风建设一直在路上,也永无止境!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01、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购需求,不得超标准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购服务。

9.严格执行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02、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03、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04、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05、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06、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

07、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来源: 人民日报

永靖县妇联真诚欢迎社会各界朋友积极投稿,共同为所有广大妇女儿童营造更加美好的媒体主阵地。

吉林市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现状特征及问题有:

价格管理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定价标准,各省市景区价格差异较大;

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能力严重不足,旅游景区监管部门管理松散、力度薄弱。

在价格管理上存在问题有:

1. 景区级别与门票价格配套不合理的现象较多,例如4A级景区与5A级景区在价格上的差别偏高;

2. 景区门票定价机制老化,改革创新不足,带有较多经济的特色,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协调不足;

3. 部分景区门票价格随意涨高,价格审批程序有待完善,价格稽核、监查有待加强。

贵州旅游免费优惠政策202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松花湖风景区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根据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松花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凡在风景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松花湖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局)是风景区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风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并按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监督、管理驻风景区内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建设。

(三)负责保护风景区的自然和生态环境。

(四)负责保护、管理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和风景旅游设施。

(五)监督、管理风景区内与旅游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计量、卫生、环保、环卫生部门应派出专门机构或人员驻风景区办公,按职责分工实施具体行政管理职能,配合风景局做好风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林业、松花湖保护、土地、城建、交通、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风景局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人都有爱护、保护风景区与设施的义务和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区与设施的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五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森林、植被权属不变,已开发利用的风景区内的森林、植被,由风景局负责保护管理,尚未开发的仍按原管理权限保护管理。第六条 风景区内森林的间伐和抚育更新,以及开发建设占用林地的,应符合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并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在风景区内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须按批准的品种、限额等在指定范围内集。第七条 在风景区内利用湖湾拉网养鱼的范围和位置,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后,报水利部门批准。第八条 风景区内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按森林防火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由当地或有关单位负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区内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十条 在主要景区、景点内严禁开矿、石、挖砂、取土、开荒种地。在其他区域内需开矿、石、挖砂、取土等的,必须经风景局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风景区及保护地带为禁猎区严禁。第十二条 风景局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风景区门票费、风景使用管理费。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风景区的总体规划是风景区开发建设的依据,风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第十四条 驻风景区内的各单位均应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小区详细建设规划,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报风景局备案。第十五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沿湖村镇的建设,必须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当地乡(镇)人民委托规划部门编制详细规划,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批手续后实施。第十六条 在风景区及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等设施。第十七条 凡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的,必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并征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意见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须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设计造型进行施工。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内建筑施工必须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污染或破坏景观、景物、植被、水体、地貌。工程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并按规划进行绿化和美化。第四章 环境与卫生管理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各单位应按规划搞好小区(单位)的绿化、美化工作。第二十条 风景区内设置的广告牌、牌匾、宣传画廊、路标等要简明、整洁、美观、大方,与周围的景观景物相协调。

在风景区设立广告牌、牌匾、画廊等设施,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驻风景区内的单位必须遵守风景区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落实区域卫生责任制。

各单位自产的垃圾应设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运送到垃圾处理场,不准向湖内倾倒。

厦门鼓浪屿景区的管理体制

贵州位于我国西南之地,这里山多水秀,自然和环境都保存的相当好,而且这里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都比较淳朴,人们生活安逸闲适,非常适合旅行度,下面给大家分享具体的攻略指南。

贵州省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入境旅游等专项奖励政策

专项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巩固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成果,有序恢复我省旅游市场,鼓励扶持旅游企业多渠道拓展客源市场,按照"谁组织、谁负责"

的原则,在严格落实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政策。本政策实行"一票否决"

制,把严格落实我省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作为专项奖励的首要条件,对不落实防控措施或落实不到位以及团内出现肺炎确诊病例的申请主体,不予奖励。

一、奖励政策

(一)旅游包机奖励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120

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福建省、陕西省、江西省、河南省、山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境内乘包机来黔旅游(游客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包机入黔),包机在贵州省境内机场进港,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

3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架次3万元奖励。

(二)旅游专列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400

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山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上海市、重庆市境内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车次火车入黔),旅游专列在贵州省境内进站,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

3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6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4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3个

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7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5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4个4A

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8万元奖励。

(三)自驾游

自本政策发布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

时,自驾游组织或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30台(含)且100

人(含)以上的自驾车辆队伍,从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上海市、重庆市境内驾车来黔旅游(从同一城市出发入黔),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

1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1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2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2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3

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3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4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4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5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

500元的奖励。给予同一家组织者的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书和佐证材料)

1.申报主体

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奖项的申报主体为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并负责落地接待的旅游企业,自驾游奖项的申报主体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行业协会组织或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并负责落地接待的旅游企业。

2.申报时间

旅游包机、专列、自驾车的旅行团行程结束后60天内。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3.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组团旅游企业或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省内接待旅游企业的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申报奖励类型、申请奖励的依据和理由等(旅游包机、专列见附件

1,自驾游见附件2)。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佐证材料

以下所有证明材料均须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对所开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4.1组织包机

(1)组团旅游企业和贵州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民航部门批复包机的相关文件或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

(3)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有效件号等信息)。

(4)组团旅游企业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的合同。

(5)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6)旅行团入住酒店、参观景区、乘坐旅游汽车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4.2组织专列

(1)组团旅游企业和贵州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旅游专列(包车厢)的合同(协议)或火车票原件。

(3)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有效件号、购买车票凭证等信息)。

(4)组团旅游企业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的合同。

(5)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6)旅行团入住酒店、参观景区、乘坐旅游汽车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4.3组织自驾游

(1)组团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证或组团旅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贵州旅游企业接待,还需提供地接旅游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组团协会或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车牌号、姓名、有效件号等信息)。

(3)如有贵州旅游企业接待,需提供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署的接待合同、组团协会或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4)组团协会签章的行程表(日期、行程及贵州入境和出境的收费站名称)。

(5)自驾车队在贵州入境和出境的过路费缴纳依据(国家法定日免高速公路过路费期间无需提供、在贵州境内租车的车队无需提供)。

(6)在贵州境内租车自驾的车队,需提供车队成员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班飞机或火车入黔的机票、火车票原件以及租车企业出具的租车证明(包括租车协议、支付凭证、租车等原件)。

(7)自驾车队下榻酒店期间对车辆进行现场拍照。

(8)自驾车队入住酒店、参观景区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二)资料受理和审核

1.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申报企业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当面送达、发送电子邮件的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3.第三方机构收到并确认资料齐全后(资料不全的电话通知申报企业补全),向申报旅游企业出具资料受理确认书。

(三)奖励确认

第三方机构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申报旅游企业反馈审查结果。

(四)公示

第三方机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审查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将在厅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兑现奖励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提供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并备注包机(或专列或自驾游)奖励金。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省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在公示期满

1个月内向符合奖励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六)争议处理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三、监督管理

(一)申报材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和票据核查。

(二)凡弄虚作、伪造资料凭证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取消当年及以后三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在活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的。

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4.因自身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因虚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

6.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7.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附件1

2021贵州省旅游包机、专列

专项奖励申请书

(模版)

省文化和旅游厅:

我单位(法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与贵州省XX旅行社(法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合作,组织游客XX

人乘坐旅游专列(或包机)于XXXX年X月X日入黔旅游,在黔行程X天X晚。根据"2021年贵州省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专项奖励政策"

有关规定(相关佐证材料附后),特申请旅游旅游专列(或包机)奖励X万元。

请予审批。

收款单位:

收款账号:

行:

申请单位(公章):贵州XXX旅行社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日期:XXXX年X月X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附件2

2021贵州省旅游自驾游

专项奖励申请书

(模版)

省文化和旅游厅:

我单位(法人:XXX,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XXX),(注:如该自驾团是交与贵州当地旅行社接待,需写明:与贵州省XX

旅行社(法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合作,)组织XX台车共有游客XX人于XXXX年X月X日入黔旅游,在黔行程X天X

晚。根据"2021年贵州省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专项奖励政策"有关规定(相关佐证材料附后),特申请旅游自驾游奖励X万元。

请予审批。

收款单位:

收款账号:

行: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日期:XXXX年X月X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附件3

奖励申报材料寄送单位信息

收件人: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中心三号楼B座804号房(邮政编码:550001)

联系人:刘群;联系电话:18798083599

邮箱地址:303074126@qq

2021年贵州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成果,有序恢复我省入境旅游市场,鼓励扶持旅游企业多渠道拓展客源市场,按照"谁组织、谁负责"

的原则,在严格落实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基础上,根据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印发的《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旅游产业化建设多彩贵州旅游强省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不再执行2019年1月9

日发布的《贵州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和《贵州省入境旅游申报细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奖励资金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用于支持开拓贵州入境旅游客源市场。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境内外旅游企业。

第四条入境旅游奖励实行申报制,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落实我省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不落实防控措施或落实不到位以及团内出现肺炎病例的申请主体,不能申请奖励。

(二)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它影响贵州旅游形象的行为。

(三)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

针对旅游企业入境组团和地接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可以联合针对同一人次或事项进行申报,由省内地接社统一申请,组团社的奖励资金由地接社向组团社支付。

第七条奖励申报为每半年一次,须事前申报的奖项在项目执行前进行申报,审核后统一兑付。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八条旅游企业入境组团和地接奖励

按照入境客源市场到贵州的距离远近分为近程市场、中程市场和远程市场三类,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一)入境旅游地接奖

奖励对象:省内地接社

奖励标准:根据旅游企业每半年接待的境外过夜游客人天数(上半年的数据不能累积到下半年)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近程市场(港澳台地区):

达到1200-2400人天(含),给予0.5万元奖励。

达到2401-5000人天(含),给予1.25万元奖励。

达到5001-10000人天(含),给予3万元奖励。

达到10001-15000人天(含),给予6万元奖励。

达到15001-25000人天(含),给予10万元奖励。

达到25001人天以上(含),给予20万元奖励。

2.中程市场(亚洲各国):

达到400-800人天(含),给予0.16万元奖励。

达到801-2000人天(含),给予0.6万元奖励。

达到2001-5000人天(含),给予2万元奖励。

达到5001-10000人天(含),给予5万元奖励。

达到10001-15000人天(含),给予10万元奖励。

达到15001人天以上(含),给予18万元奖励。

3.远程市场(亚洲以外各国家和地区,含俄罗斯):

达到300-600人天(含),给予0.6万元奖励。

达到600-1500人天(含),给予1.8万元奖励。

达到1501-3000人天(含),给予4.5万元奖励。

达到3001-6000人天(含),给予10.8万元奖励。

达到6001人天以上(含),给予24万元奖励。

(二)入境旅游组团奖

奖励对象:境内外组团社

奖励标准:根据旅游企业每半年组织来黔的境外过夜游客人天数(上半年的数据不能累积到下半年),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近程市场(港澳台地区):

达到1000-1500人天(含),给予0.6万元奖励。

达到1501-2500人天(含),给予1万元奖励。

达到2501人天以上(含),给予2万元奖励。

2.中程市场(亚洲各国):

达到501-1000人天(含),给予0.5万元奖励。

达到1001-1500人天(含),给予1万元奖励。

达到1501人天以上(含),给予1.8万元奖励。

3.远程市场(亚洲以外各国家和地区,含俄罗斯):

达到151-300人天(含),给予0.45万元奖励。

达到301-600人天(含),给予1.08万元奖励。

达到601人天以上(含),给予2.4万元奖励。

第九条入境旅游包机或包专列奖励

(一)入境旅游包机奖

奖励对象:省内地接社

奖励标准: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60人(含)以上境外游客乘航空旅游包机(指由旅游企业经营且不对外开舱售票,持续运营在6

个月以内的非固定航班)来黔旅游,旅游包机在贵州境内机场进港,且全体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少于2个夜晚,按每入境架次给予3万元奖励。

(二)入境旅游专列奖

奖励对象:省内地接社

奖励标准: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300人(含)以上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旅游专列在贵州境内车站进站,且全体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少于2

个夜晚,按每入境车次给予4万元奖励。

第十条旅游企业境外市场拓展和宣传奖励

(一)产品投放奖(须事前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奖励对象: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旅游企业自主在境外旅游线路产品销售渠道(批发商或分销商)投放贵州旅游产品,按销售渠道费用的50%计算奖励资金,每家旅游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

20万元。

(二)市场开拓奖(须事前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奖励对象: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旅游企业自主赴境外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每次活动奖励1

万元;旅游企业参加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的境外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按照亚洲区域内每人次0.5万元、亚洲区域外每人次1

万元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邀请境外旅行商或媒体考察奖(须事前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奖励对象:省内地接社

奖励办法:旅游企业邀请境外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来黔进行旅游线路考察和风,并利用自身平台宣传推介贵州旅游产品或旅游,按照每人每夜450

元给予奖励。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负责办理入境奖励政策的评审工作,参加入境旅游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评审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

第十二条

入境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两次,需事前报批的奖项在执行前单独申报,统一审核兑付。申报的旅游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定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并接受资料审查(见附件)。

第十三条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向申报单位反馈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对资料不合格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完善申报资料,申报单位须在5

个工作日内完善资料,逾期未按规定补充完善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专业审计核实,在资料申报截止日期之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兑付奖金。

第十六条每个旅游企业每年获得的全部入境旅游奖励资金上限为50万元。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三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运作入境旅游,扰乱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的。

(三)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内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相关各方反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附件:

贵州省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说明

一、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申请奖项类型及金额、申请奖励依据和支撑材料,申请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31日申报2021年1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相关奖励,2022年1月1日至31日申报

2021年7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相关奖励。

三、申报材料

申请入境旅游奖励的旅游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各奖项的以下基本材料。还应根据受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工作需要,要求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入境旅游组团奖和地接奖

1.旅游企业接待入境游客人数及相应团组清单。

2.组团社与省内地接社签订的地接合同、系列团总合同、协议或确认单。

3.

入境游客名单表(含姓名、国籍、护照号)、游客护照复印件、在贵州的酒店房费结算单、从酒店住宿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相关证件号并加盖酒店公章)、景区(点)门票结算单及门票销售系统导出的旅客名单等凭证。

(二)入境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奖

1.入境旅游包机奖

(1)旅游企业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合同相关文件复印件。允许多家旅行社联合包机,并由其中一家旅行社牵头申报奖励。

(2)游客机票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护照号码)。

(3)贵州省地接社接待书。

(4)酒店入住付房费凭据及酒店住宿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与游客机票名单表一致。

(5)景区门票销售系统导出的旅客名单,名单与游客机票名单表一致。

(6)与航空公司包机的资金结算凭证。

2.旅游专列奖

(1)火车票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游客名单表(包括姓名、护照号码、购票信息)。

(3)贵州省地接社接待书。

(4)酒店入住付房费凭据以及及酒店

违规旅游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

鼓浪屿是国家5A级风景区,是欧洲人评选出的“最喜欢的十大中国景点”之一,在厦门市的旅游事业中,鼓浪屿是最具号召力的品牌。按规划,鼓浪屿旅游风景区的功能定位已十分明确,有关职能部门也取了一些措施,促进鼓浪屿旅游事业的发展。然而,总体上成效并不明显。现在的鼓浪屿可以说是“景观虽美,破坏严重;白天风光,晚上沉寂;居民退出、流民进入”。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有关部门在鼓浪屿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上,目标和思路并不明晰;二是管理体制、机制未能理顺;三是风貌保护乏力,鼓浪屿越来越不象鼓浪屿。

促进鼓浪屿旅游事业发展,对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提出下列几点建议:

一、在城市品牌建设中,打造鼓浪屿品牌。

在市委市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城市品牌战略已具雏形并进入实施。在城市品牌建设中,应突出打造鼓浪屿品牌。

长期以来,我市对通过国内外媒体推介厦门旅游着力不大,建议以大力发展会展旅游业为契机,强化这方面工作。一是由市财政增加预算,提供媒体推介的资金支持;二是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共同举办厦门旅游的文宣广告征集活动,提供素材支持;三是强调各级招商工作应结合进厦门旅游推广工作。

有关厦门旅游的各种形式文宣广告,宜突出鼓浪屿的品牌价值,同时,面向海外的广告宣传,还应进一步拓宽思路,将土楼与厦门旅游捆绑,突出文化旅游的特色内涵。

二、理顺鼓浪屿管理体制

鼓浪屿-万石岩风景区管委会事实上只管着鼓浪屿景区,名实不符;鼓浪屿定位为风景区,又存在着居民区,景区管理与城区管理未能融合协调;管委会为行政部门,对景区经营没有主观积极性。这此问题应通过体制创新、管理职能重组加以解决。建议撤销管委会,将鼓浪屿-万石岩风景区划归思明区管理,鼓浪屿景区成立一企业法人,进行运营。

三、建议市制订《鼓浪屿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鼓浪屿之所以名闻中外,全在于它的历史风貌。作为国家级风景区,鼓浪屿有别于国内其它景区的,在于它的融多种风格的建筑风情、移步换景的小巷通幽、高雅精致的生活情调,失去这些,鼓浪屿的特色将不复存在。所以,保护鼓浪屿历史风貌,严禁一切人为因素的破坏,就是在保护厦门旅游事业的“黄金招牌”,有必要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

四、鼓浪屿景区的发展方向应是风景名胜和休闲胜地。

同为风景区,其建设和发展方向可以也已是多样的。鼓浪屿既有风景名胜,也有宜居环境,因此,鼓浪屿适宜发展为国内甚至国际的风景名胜区和休闲胜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休制度的改进,休闲渡将渐成潮流。增强鼓浪屿的休闲渡功能,一方面可以创造鼓浪屿经济新增长点,二方面可以科学地、充分地利用鼓浪屿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目前鼓浪屿在风景名胜区经营上已有不俗表现,但休闲胜地的经营还相当薄弱,建议有关部门就此开展调研,制定规划并尽快付诸实施。

五、鼓浪屿品牌建设应突出“音乐岛”、民俗特色

建议充分利用鼓浪屿音乐厅,将闽南特色文艺形式(如南音、歌仔戏、高甲戏、布袋戏等)引入鼓浪屿。既扩大“音乐岛”内涵,又可满足文化旅游需要,还可延长游客在鼓浪屿的逗留时间,增加鼓浪屿旅游收入。

可以在鼓浪屿上建设“闽南美食民俗一条街”.在旅游旺季有地组织开展民俗踩街活动,丰富旅游内容。

六、严格限制新的建设项目。

其一、将鼓浪屿定位为风景区是适切的,在景区内开发房地产建设项目是不适当的,应予严格禁止,对景区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应以“(外观)修旧如旧,异地满足”为原则。

其二、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立项听证、审查和审批程序,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应遵循“环境和谐”的根本原则,最大程度地保护鼓浪屿历史风貌。

七、以恢复原貌整修景观。

其一、鼓浪屿的“小巷通幽、移步换景”深得中国古典园林精髓,在鼓浪屿上拓宽街道、建大面积草地,将因一览无遗而极大地破坏了这种审美感受。鼓浪屿发展历史并不久远,原有街道都是沥青路面,人为地改做小石块路面,不仅给景区居民的行动增添了不便,也有“伪古”之嫌。

其二、鼓浪屿很多别墅都有花园。由于违章搭建,很多在花园建厨房等,使景观受到很大破坏,应把拆违建、恢复花园作为工作重点。

其三、鼓浪屿上有很多名人故居、私有特色老宅,它们是鼓浪屿景观中极富历史与现实的、人文的价值的部分,现今大多年久失修。建议有关部门多做工作,争取以各种形式获得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以“外观修旧如相,内部改造完善”为原则进行整修利用。

八、建议休闲旅游开发取公司化运作模式。

如前述,保护鼓浪屿历史风貌,就是保护鼓浪屿的价值。发展休闲渡旅游,是在开发中进行保护,使保护更具市场能动性。对此建议取公司化运作模式进行休闲旅游开发。

其一、明确方向。以股份制公司为主体,整合利用豉浪屿现有(主要是私宅、私家花园),开发鼓浪屿休闲渡旅游,逐步增加休闲渡旅游在鼓浪屿旅游经营规模中所占比重。

其二、准备工作。由有关部门牵线协调,获得名人故居、私宅的使用权,其形式可以为所有权收购、所有权置换、使用权买断(含买断使用年限)、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价折股等。

其三、成立公司。引导成立一、二家公司,目前可重点依托国有旅游企业,以独资或参股的形式注册设立新企业。以此为龙头,带动个体工商户完善配套服务。

如此可以取得以下效果:一是增添鼓浪屿旅游亮点,促进其经济增长;二是有利于带动鼓浪屿旅游服务配套,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三是提高鼓浪屿居住成本,限制流民进入,还鼓浪屿“清静、干净”环境。

九、鼓浪屿景区实行套票制。

实行套票制市曾有过考虑,最终未能施行。现实上,目前实行的“景点票制”给一些小旅游社在推介旅游产品中,为低价招睐而降低鼓浪屿旅游品质(如减少景点、只上岛浏览而不进景点,甚至隔江远观)留下了操作空间。这样不仅减少了鼓浪屿的旅游收入,还败坏了厦门的旅游口碑。套票制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上岛一票制,含渡轮及所有景点门票,二是组合票制,可以将各景点门票组合成几种不同类别的套票。

湖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

监督执纪要点

对各种形式的公款旅游,应重点关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并结合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造成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定。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均应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行为,对此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坚持从严掌握、严格审批监管。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某市办公室调研员张某带队一行7人,经批准赴A省B市出差。其间,张某将4天公务行程压缩至1天半,仅用17日至18日上午参观考察,随后带队于18日下午至20日,到A省C市旅游景区游玩。返程后,张某在单位报销差旅费6893元,其中包括往返机票、18日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费、伙食及交通补助2800元,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最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相关费用责令退赔。

定性量纪

本案中,对张某等人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压缩公务行程旅游。张某作为带队领导,擅自压缩公务行程并带队到景区旅游。该行为挤占了正常履行公务时间,违反了差旅管理制度规定,扰乱了机关单位管理秩序,系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二是违规报销旅游费用。张某等人虽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但将18日下午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伙食及交通补助,以差旅费的名义在单位报销,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挥霍浪费了国家资财,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在处理时,考虑到张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后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带队考察期间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应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鉴于其积极配合纪律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并主动退赔费用等情形,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以案释义

通过上述案例,对实践中有关重点疑点问题进行辨析释义,以澄清模糊认识,准确把握实质,精准定性处理。

一是对违规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和处理?

违规旅游问题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形象,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之一,必须紧盯不放、坚决纠治。当前,违规旅游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公款旅游,费用通过不同方式用公款支付。主要表现为:有的直接使用公款或虚列支出套取公款、由下属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支付费用旅游;有的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有的借公务外出之机改变行程借机旅游;有的借参加下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之机旅游。二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个人或私营企业承担。以上两种情形,无论是公款旅游,还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都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此外,属于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以各种形式的公务活动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利用公务外出机会公款旅游,不仅挥霍浪费公款,还影响公务活动严肃性,应重点关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并结合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造成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公款旅游问题的处理,要聚焦审批决策、财务报销等关键环节,查清事实、厘清责任,对带队领导、参与人员作出精准处理,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存在应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处置不报告等情形的,也应视情对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为规避监督,不用本单位公款支付旅游费用,转而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公款旅游,或者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对此也应严格执纪问责。

二是对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公务差旅是严肃的公务活动。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公务行程应从严从简控制人数、天数、路线和工作任务,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公务活动中擅自改变行程路线、时间、任务借机旅游的,无论使用公款或自费,都应禁止;其中使用公款的,应认定为公款旅游问题处理。对因临时工作调整或特殊情况变更公务行程的,应当严格报批。对此类情况,应着重审查变更公务行程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程序合规性,防止以差旅之名借机旅游。

三是对公务行程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旅游应如何把握?

公务差旅要从实际出发,既保证正常执行公务,又保障干部休息权益。对公职人员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的行为,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实践中,对类似行为是否违规,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把握:一是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对故意放宽期限或通过行程路线安排为借机旅游提供便利的,应从严查处;二是看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对牵扯精力造成公务活动未达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应严肃处理;三是看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对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以及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向导,使用公车等行为,应严肃查处;四是看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即使没有以上违规情形,但公务闲暇之余自费旅游的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亦应视情以提醒、批评教育、诫勉或纪律处分等方式作出相应处理。

四是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现实中,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搭便车”自费旅游,即提前到达趁机旅游,或公务行程结束后滞留自费旅游,表面上既未影响公务也未使用公款,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扰乱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对“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坚持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原则,由主管单位严格审批监管。“搭便车”旅游期间,如果占用工作时间、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应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并严肃处理。对审批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