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办法_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看看吧。

1.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

2.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3.地质景观保护与开发

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2021修订)

5.加强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地质公园建设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

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办法_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丹霞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丹霞山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丹霞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第三条 在丹霞山范围内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生产生活、旅游和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丹霞山的保护,应当符合世界自然遗产地和世界地质公园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本规定由韶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作。

       丹霞山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将丹霞山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鼓励多渠道和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经费,建立丹霞山保护专项资金。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丹霞山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丹霞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对丹霞山保护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丹霞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第九条 经批准的丹霞山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第十条 丹霞山(包括驻地农村)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经丹霞山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应许可证件,方可施工。

       丹霞山内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修缮应当符合丹霞山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韶关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对丹霞山内工程建设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丹霞山内建设项目不得破坏周围环境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丹霞山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及林、竹木、植被、水体、岩石、湿地、文物、景观农田等资源制定保护方案。

       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造成污染、破坏。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环境原貌。第十三条 在丹霞山建设通信基站、发射塔、电网、水网必须符合规划,并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丹霞山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韶关市人民政府对丹霞山内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搬迁。对于非法建设项目,不予补偿。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 丹霞山保护范围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和景观环境保护带。

       特级保护区是全面体现丹霞山地质、地貌、遗迹和天然名胜的区域,包括金龟岩-金龙山、大石山和大湖坑区域。

       一级保护区是特级保护区之外的典型丹霞地貌分布区,包括丹霞景区的大部、金龟岩、大石山特级保护区外围、飞花水景区中部、仙人迹景区南部、五马山小区等。

       二级保护区是一级保护区的外围,对一级保护区起保护和缓冲作用的区域。包括大部分河谷盆地和丘陵地区。

       三级保护区是丹霞山内,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区域。

       景观环境保护带是三级保护区以外与外围公路之间的丘陵平原范围。第十六条 丹霞山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范围设立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坏。第十七条 特级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人工建设及其他影响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度假村、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服务设施,除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外,严禁修建公路。

       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

       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必要的旅游服务点,但是限制建设度假村。

       景观环境保护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和烧荒,禁止开辟用材林生产基地。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第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采矿等相关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第十七条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对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山体等地表形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通过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保护水平。

地质景观保护与开发

       第一条 黄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效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至黄狮 ,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166.6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土壤、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加以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害生物防控和防灾减灾工作;

       (五)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建设、旅游、交通、卫生、水资源、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八)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第六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稳定,保持生物多样性、物种原真性。

       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资源与环境管理、城乡建设、低山景点调控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

       省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其具体工作由管委会承担。

       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准前,应当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整顿,污染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核心景区内,禁止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等与风景名胜区毗邻乡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管委会应当制定《黄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内因保护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审核,并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审批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对较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环境工程监理。

       确因保护管理及工程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2021修订)

       地质景观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产,但随着人口不断的增长、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对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人们对旅游热衷的上升,导致对地质景观资源的过度开发、生态环境的恶化、经济发展受阻的状况,失去了地质景观资源的持续发展性,所以对地质景观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是非常必要的。人类对地质景观的利用其实就是通过地质景观保护与开发过程实现的,对地质景观保护目的是为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取得长久的效益,保护与开发最主要的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调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保护与有效开发利用相一致。

       (一)加大宣传,提高保护地质景观意识

       对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地质景观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就必须大力宣传与之相关的地质科学知识,加强生态旅游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环境道德,让人们提高理性的觉醒,充分体会并认识到地质景观的稀缺性、易受破坏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只有合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才能使之永续存在、永续利用,发挥其进行观光游览、科考科普、健身益智、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地质景观保护法

       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和正确保护地质景观资源,首先是要对地质景观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出适合当地地质景观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到落实监督和责任,实施依法强化管理,保证各项保护、利用措施落实到位。

       (三)积极纳入地质公园规划与建设

       为了寻求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平衡,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或途径,地质公园便应运而生。地质公园是以保护地质遗迹、开展科学旅游、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和促进地方经济、文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而建立的一种自然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指南》中指出:地质公园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我国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指出: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建立地质公园既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游览、度假休闲、保健疗养、文化娱乐的场所,又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为此对于地质景观的保护与利用,最有效的就是建立地质公园,对地质景观的保护与利用应积极纳入相应的地质公园的规划和建设中。

       (四)加大完善保护与利用措施

       加强旅游资源合理开发,搞好总体规划,分类有节建设,按照地质景观资源类别不同分类进行保护与利用;对景观区内施行全面封山禁采,区域内的所有采石矿、石灰窑和石料厂进行依法关停,违法建设一律依法拆除;对新的建设和种养项目严格加以控制,不予审批;对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一律停止审批,组织严查违法占地;景区建设在造型、色调上应与当地民风相符合,将建筑物与景观相互融合,在道路规划时,应结合地形,以不破坏景观的整体性为主;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措施应细化并落到实处,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加强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地质公园建设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合理利用古生物化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以及发掘、收藏、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埋藏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和自治县境内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第四条 关岭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科研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关岭的古生物化石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和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设立关岭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 规划编制、产地和标本保护、调查评价、科研科普、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林业、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在保护和利用古生物化石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古生物化石资源遭受破坏的;

       (三)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第十一条 每年的9月28日为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宣传日。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主管等部门编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针对县境内古生物化石的分布、产出情况, 分类采取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 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并根据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设立界碑、界桩和标志牌等进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毁坏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牌等保护设施。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古生物化石资源的行为。第十五条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并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等单位的意见。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抢救性发掘。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化石集中产地保护区内修建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利用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经建成并可能对古生物化石资源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治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遗迹保护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环境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黑龙江省地质遗迹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的方针,积极推进地质公园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地质公园建设是保护地质遗迹和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地质遗迹保护,推进地质公园建设

       经过多年的努力,黑龙江省地质公园建设已取得长足发展,目前,全省已建世界地质公园2处,国家地质公园5处,省级地质公园17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世界、国家、省三级地质公园管理体系,为黑龙江省旅游事业发展开拓了新的景点。同时将地学科普知识、融于观光游乐之中,使过去传统的旅游解说赋予了新的科学内涵。多年来,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沟通,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强化对地质公园保护设施、科普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至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8亿多元开展地质公园能力建设,使黑龙江省各地质公园的基础设施日臻完善、保护能力逐步加强,地质遗迹得到很好保护。同时,为加强全省地质公园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并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先后颁布实施《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兴凯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及《嘉荫恐龙化石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使全省地质公园建设、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有效地规范和推进了地质公园的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地质公园规划编制,强化地质公园能力建设

       为保证地质公园建设得到规范发展,省国土资源厅在编制完成“全省地质遗迹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将其作为地质公园建设发展的依据和项目立项的前提,“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有效地推进了地质公园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各地质公园的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从2002年至今,全省各地质公园先后建设保护栈道30余千米,保护围栏20千米,修建道路40千米,设立说明牌、警示牌1000余块,完成灾害护坡15千米,建造石阶路30千米,建设和改造博物馆6处,退耕还林还草10万亩,并进一步开展了对园区环境整治,治理和美化环境6平方千米,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地质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增强了地质公园的服务功能,对推进黑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和旅游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宣传,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发展

       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旅游事业的飞速发展,提高了当地就业能力和经济的繁荣,目前,黑龙江省的大部分地质公园分布在省旅游规划的黄金线路上,已成为黑龙江省旅游的重要景区。五大连池经过几年建设,发展迅速,已成我国重要的地学科普基地和国家旅游观光胜地40佳,“5A”级旅游景区。地质公园建设不仅使地质遗迹得到了有效保护,而且有效地促进了旅游事业的发展。目前,园区旅游总收入已实现2.3亿元,比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初期提高了10倍。伊春小兴安岭石林地质公园已成为伊春林区振兴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得到了很好发展,旅游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园区景点已达200余处,开辟旅游线路1.2万米,形成了点线结合,遥相呼应的东、南、西、北、中五大景区。汤旺河区人民政府按照“依托石林、保护生态、发展旅游、形成规模产业”的思路,在保护地质遗迹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旅游业的发展,现年接待游客能力已突破20万人次,实现产值2亿多元,拉动就业人数达1000余人,造福了当地的百姓,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地质公园的建设,使生态环境和地质遗迹得到了有效保护,并有力地推动了黑龙江省旅游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繁荣,在黑龙江省旅游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好了,今天关于“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