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2.重庆市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发展保障措施

3.什么是无形资产如何评估价值

4.我国旅游集团的组建形式

景区资产评估一般用什么办法_景区经营权资产评估报告

森林资产由于所具有的经营的永续性、再生的长期性、分布的辽阔性、功能的多样性、管理的艰巨性等特点,其评估有别于其它一般资产的评估,所需资料也不同。对于不同目的、不同种类、不同范围的森林资产,其评估所需资料也不同,这些资料的一部分要求森林资产的占用单位提供,但相当一部分则要求森林资产评估单位和评估人员调查收集。

1、森林资产评估所需材料

(1)森林资料:

a.森林资产清单(以小班一览表或调查薄形式按小班提供)。

b.各类森林统计表:

Ⅰ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Ⅱ类森林蓄积统计表;

Ⅲ用级林各优势树种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

Ⅴ用材林各经营类型各龄级面积蓄积统计表;

Ⅵ人工林各经营类型各年度面积蓄积统计表;

Ⅶ经济林、竹林面积统计表;

Ⅷ近、成、熟林各树种面积、蓄积表。

c.图面资料:

Ⅰ森林分布图;

Ⅱ林场林相图;

Ⅲ林场小班地形图〔1∶ 10000,1∶25000,1∶50000比例尺〕。

(2)森林权属资料:

a.县以上人民颁发的山林权属证书及林权证书清册;

b.山林权权属图;

c.有关森林经营的合同,协议书等;

d.县以上人民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办公室的有关山林权处理决定,证明。

(3)森林经营资料:

a.林场概况资料;

b.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c.林场森林伐限额指标及说明;

d.木材销售及价格〔含产量、树种、材种及不同径级的价格说明〕;

e.各树种、材种、不同胸径、树高的出材率及主要材种的平均出材率;

f.森林伐成本〔伐工价,各阶段生产工序的定额,及难度系数,各工序的生产成本,集材及林道修筑的情况及成本〕;

g.营林生产成本〔营林工价,苗木及肥料,各工序生产难度,定额,平均生产成本,护林防火成本〕;

h.销售及税费〔仑储及销售成本,各种税收及计税方式,各种税金及计算方法〕;

i.管理费用分摊情况;

j.各种测树及经营用表〔各树种,各材种出材率表,立木材积表。积森林经营类型设计表〕。

2、经济林资产评估报告所需资料

(1)资料:

a.经济林资产清单(以小班一览表或调查薄形式按小班提供);

b.经济林分树种、年度的面积统计表;

c.林地地形基本图〔1∶10000,1∶25000,1∶50000比例尺〕;

d.各种经济林资产的发育阶段划分标准。

(2)森林权属资料:

a.县以上人民颁发的山林权属证书及林权证书清册;

b.山林权权属图;

c.有关森林经营的合同、协议书等;

d.县以上人民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办公室的有关山林权处理决定、证明。

(3)森林经营资料:

a.各种经济林产品近年价格;

b.待评估资产近年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

c.各经济林营林标准、定额与成本;

d.经济林的集及资料成本;

e.经济林产品的税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f.管理费用分摊情况。

3、景观资产评估报告所需资料

(1)资料:

a.景观清单;

b.景观分布图;

c.景观基本图;

d.景观资产评估资料〔包括地质、水文、地貌、动植物、天文等评价及区位、交通、适游期、知名度、市场需求等到资料〕;

(2)森林权属资料:

a.山林权证书;

b.山林权属图;

c.咐属设施产权证书;

d.景观经营有关各种协议、证书。

(3)经营材料:

a.景区经济地理资料〔咐近地区主要城市、人口及经济状况〕;

b.距主要城市距离及旅游成本;

c.景区近年经营财务会计资料〔景区近年各类经营收入、各类经营成本、原投资及投资收益、税收交纳情况、景区近年经营净收益〕;

d.景区近、远期发展规划;

e.近期游客动态资料预测资料;

f.现有咐属设施的投资额及收益率。 可以分为十一个部分来编写:

1、基本情况 包括地理位置、气候、土壤、交通条件、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林地占有单位具体经营实际和现况及安置情况的说明。

2、评估对象与范围 包括评估森林的种类、面积、林班等到情况。

3、评估目的 包括评估对象的种类、年限。

4、评估基准日 基准日的选定既以那天的价格为计价时间。

5、评估依据 当前最主要的有院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及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ㄨㄨ省森林资产转让条例》等等。

6、评估方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中的方法进行。

7、评估过程 包括前期准备工作〔时间〕,现场评估工作〔时间〕,后期报告工作时间。

8、森林清查情况与结果 以调查结果为主,并咐报告于后。

9、评估结果 具体算至价格〔用人民币结算咐表说明〕。

10、评估说明 包括报告的具体说明、时间、咐表的效力等。

11、咐件

(1)林地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2)林木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3)森林调查报告;

(4)产权证明复印件;

(5)森林产权属图;

(6)森林林业基本图。

二00七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一、无形资产范畴

品牌、商标、商誉、字号、企业家价值等

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版权)、药品批准文号、计算机软件、秘诀等价值

特许经营权、植物新品种发明权、海域使用权、航线经营权、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矿权、排污权、酒窖窖池、旅游景区收费经营权、特殊景观等价值

专业网、营销网、客户名单、长期合同等价值评估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无形资产评估一般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三种方法。依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评估人员可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1、无形资产成本包括研制或取得、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根据其成本特性,尤其就研制、形成费用,明显区别于有形资产。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虚拟性的特点。结合本次评估实际情况不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2、无形资产具有非标准性和唯一性,在此次评估中很难找到与被评估对象形式相似、功能相似、载体相似及交易条件相似的可比对象,所以本次评估不宜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3、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经济寿命期内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以此确定委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在具体运用该方法评估时,引入分成率的概念,对企业未来收益额以适当的分成率分成,再以合理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成现值并累加得出评估值。

三、估算过程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专利资产寿命期内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以此确定委估专利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常用于评估可产生持续收益的物业、企业整体资产及无形资产,在评估无形资产时,多用收益现值法。

评估模型:

折现率和分成率的选取必须要谨慎

重庆市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发展保障措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有偿转让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转让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的具体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备案。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同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违法转让投诉举报制度。

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转让方案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但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第十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清产核资:

(一)已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且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未满两年的;

(二)转让后,转让标的企业仍为国有绝对控股,且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会计核算的;

(三)转让参股企业国有股权的。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用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但下列情况可以用协议方式: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转让给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

(三)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转让的;

(四)转让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

依据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股权的,需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其他国有产权,按照企业管理权限,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批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按照企业管理权限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的具体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批准:

(一)转让市级企业国有股权评估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企业国有股权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且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

(二)转让具有探矿权、矿权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重要收费公路经营权、重要景区经营权、重要港口经营权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国有股权且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

(三)转让市级企业物权评估价值在10000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企业物权评估价值在10000万元以上的。

转让区县(自治县)企业国有股权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转让企业物权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10000万元的,应当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批准。

重要收费公路经营权、重要景区经营权、重要港口经营权等特许经营权的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对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定、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或转让方的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同时应当遵守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

第十九条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四)有权机构同意转让的文件;

(五)转让说明书以及支持转让说明书的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说明书可对受让方的资质、商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广泛征集受让方。

国有股权转让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他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仅限国有股权转让);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仅限国有股权转让);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拍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以下50%以上(不含50%)的,应当取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50%以下的,应当取得同级人民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转让其他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以下的,应当取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按照本办法规定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并由受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出具国有产权交易凭证。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凭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在国有产权权属变更之前一次付清。确需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次付款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且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同时应当提供未付款项的担保。分期付款清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同级人民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转让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转让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企业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前款行为中转让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扣除全部或部分年薪,同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批准或者在工作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非法干预国有产权转让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国有产权转让、违法办理国有产权权属变更登记、不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经营性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由有权部门履行审批职责。

第三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企业兼并、股权转让和房地产转让等事宜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伴随转让,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和“以内”,除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什么是无形资产如何评估价值

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产业配套政策措施、提高资金保障能力、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加强规划实施和管理等措施,促进全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创新旅游管理体制机制。

1.加强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能力。

建立以旅游综合服务满意度为核心的旅游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将各地旅游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促进各级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视。加强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鼓励探索大旅游管理体制,积极争取设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建立健全跨区县(自治县)边界的旅游综合发展机制和跨省(区、市)边界的区域联动发展机制。

2.探索旅游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将工作重点放到运营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积极推进重庆旅游协会专业分会等旅游中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建立重庆旅游发展监测与预警系统,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手段。筹建重庆旅游规划研究院,设立旅游行业专家委员会,强化创新研究。积极筹建重庆旅游,探索以市场运作方式整合旅游。筛选一批示范试点景区,推进景区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利益共享的一体化发展机制。

3.积极推进试验区建设。

争创中国旅游创新实验区,争取开展型体育**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免税购物等试点。探索在五星级豪华邮轮、重要旅游景点建立免税商店以及游客离境退税机制。设立长江三峡国际黄金旅游带和大仙女山旅游景区、大足石刻旅游景区、钓鱼城旅游景区、金佛山旅游景区、黑山谷旅游景区“一带五区”统筹城乡旅游专项改革试验区,允许其先行先试。

(二)完善旅游业发展配套政策和措施。

1.加强旅游法规和标准建设。

结合重庆旅游业发展特点,重点加强地方旅游综合法规、旅游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建设,推动低碳旅游、乡村旅游、文化创意旅游、旅游装备制造、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的标准建设。

2.进一步减免税收和规费。

全面落实旅游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计征的政策。旅行社的营业税,计征基数可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实际费用。落实院关于宾馆饭店与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政策。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适当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旅游企业,只缴纳污水处理费,免征排污费。

3.完善土地优惠政策。

全市旅游主题年活动确定的市级旅游重大项目,用地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专项安排,项目所涉及的公益设施建设,减免市、区县两级土地出让金。稳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可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鼓励通过租赁、兼并、抵押等多种方式盘活流转土地,保障重大旅游工程项目用地需求。探索以生态移民、宅基地(房)换住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提供旅游项目用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用于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建设。探索旅游景区(点)“一地多用”模式。重大旅游项目可适当配置房地产用地。

4.实施旅游奖励政策。

制订出台鼓励国内外旅行社在渝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优惠政策,出台关于组织游客来渝奖励办法、旅行社组团到区县(自治县)旅游奖励政策指导意见,争取强度更大、范围更广、包容性更强的奖励政策。

5.制订旅游消费激励措施。

落实带薪休制度,扶持休闲度示范活动。探索推进企事业单位奖励旅游、旅游等做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获准的公务活动中的有关服务事项可委托旅行社安排。探索发放旅游消费券,推动公园、展览馆、博物馆逐步免费开放,鼓励景区实行门票优惠。

(三)提升资金保障能力。

1.大幅增加投入。

建立市、区县两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在现有基数上逐年增长。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旅游宣传、营销专项资金保障体系,综合运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加大市级旅游发展资金对区县(自治县)的支持力度。把旅游业作为三峡库区重要支柱产业,加大对长江三峡旅游资金投入力度,对豪华邮轮修建和改造给予贴息补助。探索建立旅游开发生态补偿基金和生态质量保障基金,支持开展旅游节能降耗和旅游绿色环保活动。

2.加强金融支持。

深化银企合作,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推广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旅游企业的授信额度。支持开展侧重于旅游业务的商业性小额公司和担保公司试点,设立重庆旅游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推进适合乡村旅游开展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降低景区售票点和宾馆饭店刷卡费率。积极探索保险业与旅游业融合共生的创新发展,开展保险资金投资旅游基础设施试点工作。

3.强化资本运作。

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集团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市场融资。探索开展动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林权质押等权益质押担保方式融资,研究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培育一批旅游上市公司,力争将重庆旅游投资集团等包装上市。鼓励各类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参与旅游项目建设。鼓励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股权质押方式进行融资。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行小额融资。设立或者完善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旅游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与担保机构。完善项目投融资服务平台,推广“主管部门贴息、地方优惠、担保公司担保、金融机构、项目业主开发”的“五位一体”投融资模式,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化服务。完善市、区县两级重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推出一批有牵动性和影响力的大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优势企业投资开发。

(四)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1.完善旅游基础设施。

加强全市市政、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设施水平,完善设施功能,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加快主要旅游目的地、集散地和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实现水、电、气和宽带全覆盖,4A级及以上景区逐步建成数字化景区。积极用和企业共同投入等多种方式,解决游览参观和休闲度场所的公共交通问题。加强景区卫生管理,实施旅游公厕标准化改造工程。

2.加快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集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机构总部、旅游服务中心等功能于一体的旅游大厦。在渝中区、万州区、黔江区等中心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县(自治县)建设区域性的旅游散客集散中心。在主要景区、火车站、机场等设立旅游服务中心或接待站点。建成标准化旅游标识系统、咨询服务系统和旅游语言无障碍系统。建立商务旅游服务网络,鼓励订制个性化产品,提高舒适性、安全性和灵活性。

3.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按照统筹兼顾、优势互补的原则,统一规划旅游线路,健全市和区县两级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大力整顿长江三峡旅游市场秩序,制订邮轮游艇、游船评级标准,根据级别确定指导价格。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坚决禁止“黄赌毒”,打造高品质文明景区。完善12301旅游投诉处理系统,构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公共平台,实现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建立价格诚信机制和旅游行业信用等级公共投票系统,加强旅游联合执法,坚持不懈地打击非法经营,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建立依法治旅、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旅游市场新秩序。

4.强化旅游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管。

鼓励旅游保险产品创新,研究制定旅游贴花保障制度。完善旅游安全预警信息提示制度,重点旅游景区要编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旅游安全设施必须纳入项目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风险较大的旅游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制度。

(五)加强规划实施与管理。

1.强化规划的指导地位。

本规划在全市旅游业各级规划中居于指导地位,区县(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和市级旅游专项规划要突出对本规划的支撑作用,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引导旅游业健康发展的规划合力。

2.建立规划的落实机制。

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要明确实施主体及责任,并纳入考核体系。积极做好旅游规划任务时序的合理安排,抓好规划任务空间科学配置,确保规划任务落地。规划提出的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形象提升、市场主体培育、旅游环境优化、人才体系建设、环境保护等主要由履行责任的任务,要全力推动落实。规划提出的预期性目标和产业发展等任务,主要通过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施,发挥政策支持和引导作用。

3.加强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

做好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和实施完成后的总结评价,年度要反映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市旅游局负责规划实施情况的总体跟踪分析,各区县(自治县)旅游部门负责对规划相关领域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我国旅游集团的组建形式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评估方法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

成本法

成本法是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适用于能被替代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计算,也可估算因无形资产使生产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减少或价格降低,浪费减少和更有效利用设备等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从而评估出这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

市场价值法

市场法又称市场价值法。根据市场交易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适用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一般是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定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上述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费。

收益法

此法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无形资产价值。诸如商誉、特许代理等。此法关键是如何确定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旅游集团公司(暂定以下简称公司),是由***人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组建并授权经营***国有旅游资产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隶属***人民,就授权资产对***人民负责,按照***人民的授权和赋予的职责,对***级国有旅游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保证其正常营运和保值增值。

***人民拥有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等有形和冠名权、特许经营权、政策等有形、无形的两大,运用市场运作的办法、经营的手段,把变成旅游发展的资本来运行。积极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实现以换资金、以景点换资金、以经营权换资金,充分挖掘民资民力。形成旅游线路的重要景区景点抓过来,对旅游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以股份的形式交由旅游公司经营和管理,实行灵活的政策鼓励社会融资和招商引资,以股份的形式参与旅游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以此解决分割、职能交叉、管理脱节、运行阻滞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一、公司与的关系

***人民对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主要是:

(一)决定公司的设立,审查批准公司的公司章程。

(二)委派和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任命董事长和监事会,决定其报酬和奖惩;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审定总经理人选。

(三)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或清算做出决定。

(五)审查公司的经营目标和重大投资项目,考核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决定奖惩。

二、公司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公司的资产和财务接受***财政局和***国资部门的监督管理;旅(!)游业务接受***旅游局的行业管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开发接受***建设局、旅游局的规划管理;人事管理接受***委组织部和***人事局的指导;涉及文化、宗教、林业、农业、交通、国土、安监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执行,涉及到、劳动、环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事宜,按国家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其他方面事宜,按一般企业与部门的关系处理。

三、***人民授权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

(一)***人民及***有关部门投资到***内各风景名胜区形成的国有资产(***人民另有规定的不纳入)。

(二)国家有关部门投资到我***各风景名胜区形成并经同意和授权我***管理的国有资产(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不纳入)。

(三)***有关部门过去自办、直管的旅游性企业和投入的旅游性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

(四)***人民拨给公司的资本金,***人民授权投资旅游项目的资金及其形成的国有资产。

纳入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旺业甸国家森林公园、王爷府博物馆(福会寺、咸应寺)、灵悦寺、龙泉寺、马鞍山国家森林公园。***国有资产及相应的国有股权(含***人民及***有关部门对这些企业的投资和这些企业向***人民及***有关部门借款形成的资产)。通过对上述景区进行区域界定、资产评估、产权剥离,完成给予公司的有关授权手续。

以上***级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由***人民统一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其资产评估工作和相应的资产确认、授权手续,可根据公司的组建实际,分批进行。

四、公司的主要经营形式

公司的经营分两个层次,公司本身只进行资产经营和投资,其所属全资景区进行旅游经营、服务及旅游项目的开发。

公司进行资产经营的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国家和***人民的有关规定,通过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出让、置换、参股、公司制改造等方式,发挥现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二)进行重大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

(三)对与旅游相关的重要设施进行投资、参股。

五、公司的责任与权利

(一)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履行***人民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时规定的各项责任,保证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维护***人民作为***级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贯彻执行***人民关于发展旅游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3.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人民授权,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独立占有和使用***人民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

2.经***人民批准,对授权经营的财产进行投资、出让、对外参股、控股、租赁、抵押等处置和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

3.公司对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享有出资者的权利,即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者选择权。

重大决策权主要是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兼并、收购、出让、控股参股、公司制改造、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投资收益权主要是对投资的收益享有所有权、分配权;对所属企业实行财务监督和投资监督,审批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经营者选择权主要是对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或推荐权。对投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提名的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核,然后由所属企业任命。

公司对投资到其他企业的少数股权,依法享有有关权利和收益。

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不直接干预,由企业自主经营。

六、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由***人民行使出资者的权利,选聘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成员。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公司参照行政级别,按有关规定只享受政治待遇。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由***人民选派,由公司内部产生1名职工代表任董事。董事长在董事中产生,由***人民任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向***人民负责。

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由***人民委派,监事会在监事中产生,由***人民任命。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提名,报***人民审核后,由公司董事会任命。设副总经理2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

公司的党组织和工会,待公司成立后,按照党章规定和《工会法》设立。

七、公司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与定员

(一)经理层。设总经理1人和副总经理2人(分别兼任景区经理),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各1人。

景区分设人文景区和自然景区。

(二)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事务。设办公室主任(兼人事部经理)及文秘、档案、驾驶等办事人员。

(三)资产管理与计财部。负责公司资产的调查、登记、处置等资产管理工作和公司财务、、统计及下属企业财务报表编制汇总、编写财务年报等。设部经理和工作人员、会计、出纳各1名。

(四)投资开发部。负责公司投资、招商引资、参股控股项目的研究、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和信息搜集、整理工作。设部经理1名和项目工程师3名。

(五)、管理经营部。负责景区的规划发展,营销推介、经营管理。设经理1名,工作人员2名。

以上暂定员 人,待公司业务拓展后,视需要再报请***人民正式定员。

八、公司人员选配及报酬

公司人员按下列条件及程序选配:

董事长:由***人民在***级有关部门及各地遴选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懂经济工作的同志进入董事会,由董事会推举产生,***人民任命。

总经理:旗在自治区范围内聘善于旅游规划论证、熟悉融投资业务、精于旅游运营业务的综合素质人才担任。

副总经理及部门经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优先选聘。

其他人员:通过有关部门调入或从***人才交流中心招聘。

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参照原行政级别及工资待遇,实行企业工资制。兼职的董事及监事,按规定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公司的办公经费和工资报酬及有关费用,从投资和持股企业收取资产收益或股权分红中解决。

九、公司注册资本

按授权经营的要求,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评估的国有资产为注册资本金。

十、公司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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